・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推出獎勵檢舉計畫,鼓勵民眾提供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所定義務人,其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或違反禁止命令的具體證據資料。此計畫旨在協助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透過民眾檢舉,查獲義務人的不法行為。檢舉人需提供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若檢舉成功並符合相關規定,將依其貢獻程度核發獎金,最高可達 2,000,000 元。本期獎勵檢舉期間為 2026/02/01 至 2026/07/31。
・對象(須符合):檢舉人須表明真實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地址及電話等相關資料;提供具體線索;檢舉資料未有不實或以不法方式取得
・對象(符合任一):提供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證據資料;提供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義務人違反禁止命令情形之具體資料
・因檢舉資料核發禁止命令並經確定者:獎金 10,000 ~ 30,000 元
・因檢舉資料認定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禁止命令,並依法聲請經法院裁定管收確定者:獎金 30,000 ~ 100,000 元,特殊貢獻最高 200,000 元
・因檢舉資料核發禁止命令,義務人始為清償者;或因檢舉資料認定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禁止命令,限期命義務人清償因而獲償者;或義務人經法院裁定管收或經執行管收始為清償者:按清償金額 5 % 計算,最高 1,000,000 元
・同一檢舉人符合多項獎勵要件者:總獎金最高 2,000,000 元,特殊重大貢獻者不受此限
・申請:書面郵寄至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 3 段 51 號 7 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案件審議組)、電子郵件至 [email protected]、電話檢舉 (02)2633-1266、傳真 (02)2633-6127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 3 段 51 號 7 樓
・數人共同提供同一線索者,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數人先後分別提供同一線索者,獎金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執行有重要幫助者,酌給獎金;如無從分別其先後,獎金平均發給。檢舉時間認定:郵寄或傳真以到達本署之日期、時間為準;電子郵件以法務部 mail server 接收之日期、時間為準;電話留言以「超級信箱」系統紀錄之留言時間為準。本署得視事實需要,縮短本公告獎勵檢舉期間或廢止卸除之,並另行公告。被檢舉人如已清償應納金額或提供相當擔保或滯欠金額已低於法務部公告之規定,而尚未核發禁止命令、或有其他之情形,將即時公告於本署機關網站。
最高2,000,000元
2026/02/01 ~ 2026/07/31
資料來源:https://www.tpk.moj.gov.tw/9539/9801/1704354/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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