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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500,000元→114年度客家委員會客家文藝復興補助作業要點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客家委員會推出「客家文藝復興補助作業要點」,旨在鼓勵各界傳承與創新客家文化藝術,提升客庄藝文能量。此補助計畫開放給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公私立各級學校、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人民團體,以及具流行音樂、文學、文史推廣經驗的公司申請。補助範圍廣泛,涵蓋客家文藝研習、展演、文史走讀、節慶活動、流行音樂創作推廣及文學轉譯等多元計畫。依計畫類型及申請單位性質,每案最高補助金額可達 1,500,000 元。申請單位需透過客家委員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提交活動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一般性補助原則上每年於前一年度的九至十月受理申請。
・對象(符合任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公私立各級學校;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及人民團體(不含政黨、民營事業機構所屬團體);具流行音樂、文學、文史推廣經驗之公司
・客家文藝研習類、客家文藝展演及文史走讀類、客家節慶活動類及其他有助推展客家文化藝術發展之計畫(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者):每案最高補助 1,000,000 元
・客家文藝研習類、客家文藝展演及文史走讀類、客家節慶活動類及其他有助推展客家文化藝術發展之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者):每案最高補助 500,000 元
・客家文藝研習類、客家文藝展演及文史走讀類、客家節慶活動類及其他有助推展客家文化藝術發展之計畫(由公私立各級學校、法人、人民團體提出者):每案最高補助 300,000 元
・客家流行音樂類:每案最高補助 1,500,000 元
・客家文學轉譯類:每案最高補助 1,000,000 元
・補助比率:私立各級學校、財團法人及人民團體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且應編列自籌款
・申請:應透過客家委員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提出申請。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公立各級學校所提計畫,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本會
・補助經費不含活動獎金、贈品、紀念品、餐飲、點券、摸彩品、爆竹、煙火、住宿費、差旅費、建築、工作服、硬體設備購買、DIY 材料費及媒體宣傳等項目;辦理地區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得列為優先補助之參考;辦理績效卓著或具文化藝術潛力者,得從優補助;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將終止或撤銷其補助,受補助單位並應繳回全部補助款;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本會追加補助金額;又實際結算數少於原補助款時,其賸餘款並應依補助比率一併繳還本會;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達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文化部「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藝文採購;客家流行音樂類及客家文學轉譯類計畫經本會核定後,本會得通知受補助單位於指定期限內,與本會完成契約簽訂,逾期未完成者,本會得取消受補助資格;私立各級學校、財團法人及人民團體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二案為原則

【金額/折扣】

最高1,5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hac.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31CF4456C5F61BC&sms=9D72E82EC16F3E64&s=6495AEAA447BB4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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