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推出 115 年度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計畫,鼓勵市民在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安裝太陽光電設備,以推動再生能源應用並建構節能減碳的生活型態。本計畫提供每峰瓩 6,000 元至 12,000 元不等的補助,單一申請案最高補助 20 萬元,同一申請人累積最高 30 萬元。申請對象包含設籍高雄市的自然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及高雄市內的療養院、護理之家、幼兒園等機構。申請人需自行出資設置,且未曾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同類型補助。申請期間自 2026/05/14 至 2026/10/15,採先到先審,預算用罄即停止受理。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應同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設備登記申請人(公寓大廈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申請補助案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未曾向本國政府機關申請相關類型計畫之補助(含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獎勵計畫」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社區低碳措施補助計畫」);申請人應取得權責機關於 2025 年度期間至 2026/10/15 前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所發給設備登記文件函;申請人須自行出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寓大廈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對象(符合任一):申請人為設立戶籍於高雄市之自然人,且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一親等親屬,且若建築物為二人以上共有者,應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申請人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之公寓大廈,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且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申請人為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於高雄市之療養院、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及長期照護(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且申請人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倘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且建築物為二人以上共有者,應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設置於高雄市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含全棟出租套房行為)之私有合法建築物屋頂、露臺上,且其使用執照建物用途登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設置於高雄市轄區內合法建築物屋頂、露臺上,且其使用執照建物用途或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為全部或部分療養院、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及長期照護(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
・獨棟建築物或出租屋頂之公寓大廈:每峰瓩補助 6,000 元
・連續三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 1.5 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每峰瓩補助 8,000 元
・連續五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 1.5 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每峰瓩補助 10,000 元
・建築物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者:每峰瓩補助 8,000 元
・偏遠地區(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田寮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每峰瓩補助 12,000 元
・建築物整合太陽光電設施(BIPV),檢附設計圖說經審查合格者:每峰瓩補助 12,000 元
・申請人為自行出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且領得使用執照三年以上及戶數達二十戶(含)以上之公寓大廈者(不包含透天式集合住宅):每峰瓩補助 12,000 元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200,000 元
・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300,000 元
・本年度基金預算總額:10,000,000 元
・申請: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申辦或郵件寄送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信封註明「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五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
・📍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信封註明「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五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
・申請文件不全、錯誤或經現勘未符合規定者,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予以駁回。受補助者自補助款撥付之日起二年內需配合各項範展示活動、同意本局運用設計圖像、同意本局或委託單位實地抽查、維持系統安全運轉、配合高雄市政府取得溫室氣體減量額度。補助款撥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撤銷或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自行申請撤回或停用太陽光電設施、變更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最高10,000,000元
2026/05/14 ~ 2026/10/15
資料來源:https://solar.kcg.gov.tw/Article/_Visitor/SubsidyMethod_Detail.aspx/?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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