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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

居住生活 高雄市 期限 2022-10-15 已過期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為鼓勵民眾於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推動再生能源應用,特訂定本計畫。本補助針對設立戶籍於高雄市的市民、符合條件的公寓大廈,以及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於高雄市的特定機構,提供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補助金額依建築物類型和設置容量而異,每峰瓩(kWp)補助 6,000 元至 10,000 元不等,單一申請案最高補助 200,000 元,同一申請人累積最高補助 300,000 元。申請人需備齊相關文件,於指定期間內向工務局申辦或郵寄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將一次撥付全額補助款。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應同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設備登記申請人(公寓大廈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設置於高雄市轄區內合法建築物屋頂、露臺上;申請人應取得權責機關於 2021 年度期間或 2022/10/15 前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所發給設備登記文件函;申請人須自行出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寓大廈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對象(符合任一):申請人為設立戶籍於高雄市之市民,且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一親等親屬,且設置於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私有合法建築物屋頂、露臺上,且其使用執照建物用途登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若建築物為二人以上所共有,應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並設籍於高雄市,且需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申請人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且使用執照上登載戶數達 10 戶以上之公寓大廈,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且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申請人為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於高雄市之療養院、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及長期照護(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申請人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倘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且建築物為二人以上所共有者,應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並需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
・獨棟建築物或出租屋頂之公寓大廈:每峰瓩補助 6,000 元
・連續 3 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 1.5 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每峰瓩補助 8,000 元
・連續 5 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 1.5 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每峰瓩補助 10,000 元
・建築物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者:每峰瓩補助 8,000 元
・建築物整合太陽光電設施(BIPV)或自行出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且領得使用執照 3 年以上及戶數達 20 戶(含)以上之公寓大廈(不包含透天式集合住宅):補助標準依獨棟建築物標準採 2 倍計算(即每峰瓩 12,000 元)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200,000 元
・同一申請人累積最高補助金額:300,000 元
・本年度總預算:15,000,000 元
・申請:逕至工務局申辦或郵件寄送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
・收件順序以本局收文戳及文號為憑;申請書未依本計畫格式提出申請者,逕以退件,不得補正;申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時,申請人應於接獲經本局通知補正之次日起 10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予以駁回;受補助者自補助款撥付之日起 3 年內應配合本局執行設置完成後之示範展示,並同意本局將設計、圖像、模型運用於文宣、網站及宣導展覽場合;受補助者自補助款撥付之日起 3 年內將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或設置光電之建築物出售者,應於買賣契約內註明買受人應配合履行本計畫所規定之各項義務;同意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承辦單位派員實地抽查;應維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安全運轉,並善盡維護責任,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配合高雄市政府取得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同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得提出相同性質之補助申請;若依本計畫所檢附或提供之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並加計利息請求返還;若自補助款撥付之日起 3 年內自行申請撤回或停用太陽光電設施,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並加計利息請求返還;若於補助款撥款前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設置光電之建築物移轉所有權予第三人者,本局得廢止補助函,並不予以撥款

【金額/折扣】

最高15,000,000元

【期間】

2022/03/15 ~ 2022/10/15

資料來源:https://solar.kcg.gov.tw/Article/_Visitor/SubsidyMethod_Detail.aspx/?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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