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提供消費者爭議調解服務。當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發生消費糾紛,且經申訴後仍未獲妥善處理時,可向各直轄市或縣(市)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這項服務旨在協助民眾以書面方式提出調解申請,透過調解委員會居中協調,解決消費爭議。調解過程本身不收取任何費用,僅勘驗費及鑑定費需由當事人核實支付。此服務提供一個免費且公正的平台,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避免訴訟程序,促進消費關係的和諧。
・對象(須符合):消費者對於消費爭議事件,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訴未獲妥適處理者
・消費爭議調解服務:除勘驗費及鑑定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收受報酬
・申請: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調解委員會受理申請後,應於 30 日內決定調解期日,經當事人申請延期者,得於 10 日內延長
免費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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