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的權益,訂定休假、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的核給規定。符合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依法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或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等條件而留職停薪的公務人員,回職復薪後其休假年資可視為銜接,並接續核給休假。若回職復薪當年度的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數,可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對象(須符合):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者(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依法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
・休假:回職復薪後視為年資銜接,休假接續核給
・休假補助費: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當年度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少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者,得從寬核發
・未休假加班費: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當年度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少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者,得從寬核發
・📍10051台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留職停薪期間均不列入休假年資計算
資料來源:https://www.dgpa.gov.tw/mp/archive?uid=873&mid=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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