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項權益允許公務人員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繳付退休撫卹基(儲)金。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繳付者,其留職停薪期間可併計為退休撫卹年資,確保退休權益不受影響。此繳付方式可遞延 3 年繳付,但一旦選定後便不得變更。此措施旨在保障公務人員在育嬰期間的退休福利。
・對象(須符合):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退休撫卹基(儲)金繳付: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繳付(得遞延 3 年繳付),可併計退撫年資
・📍10051 台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資料來源:https://www.dgpa.gov.tw/mp/archive?uid=876&mid=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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