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提供國家檔案應用及加值使用服務,民眾可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國家檔案,以供歷史考證、學術研究、事證稽憑、業務參考、權益保障或加值使用等目的。其中,閱覽、抄錄及自行翻拍國家檔案免收費用。此外,依政治檔案條例規定,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政治檔案可免收一次複製費用;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非商業使用圖像資料亦免收加值使用費。申請人可透過線上、書面通訊、傳真或電子郵件等多元方式向檔案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需為中華民國國民,或外籍人士(需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且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申請人為個人、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
・對象(符合任一):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國家檔案;需申請加值使用國家檔案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用
・自行翻拍國家檔案:免收費用
・政治檔案複製: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
・國家檔案複製品:依檔案局「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國家檔案圖像資料加值使用(非商業使用):
・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免收加值使用費(電子檔案複製費依規定辦理)
・其他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換算成 A4 幅數,每幅 515 元
・國家檔案圖像資料加值使用(商業使用):換算成 A4 幅數,每幅 1,030 元
・國家檔案影音資料加值使用(非商業使用):每分鐘 20 元
・國家檔案影音資料加值使用(商業使用):每分鐘 40 元
・申請:線上申請(透過國家檔案資訊網使用自然人憑證傳送)、書面通訊(郵寄至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傳真(02-8995-6471)、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
・申請人(代理人)就申請標的屬屆滿 30 年仍有部分限制應用之國家檔案,得依國家檔案開放應用要點第 8 點規定經保密具結並親臨先行閱覽、抄錄,再依需求當場申請複製或自行翻拍,以減省複製成本;應用國家檔案所知悉或持有之國家檔案內容中,有依法規限制應用情形者,應依相關法律保護規定使用之,其後續任何揭露方式應無從識別第三人,並注意維護第三人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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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aa.archives.gov.tw/home/publish?cnid=10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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