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提供入國證明書核發服務,協助身處國外且因護照遺失、逾期、被扣留、未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因兵役、漁船船員身分、特殊情況等原因無法持護照返國之中華民國國民,能順利返回台灣。申請人需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提交申請表、照片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此證明書效期通常為 30 天,並需在效期內入國。雖然通常需支付規費,但在協助國民依法返國或遇急難事件時,費用可依規定免收。持證者入國後可憑證明書申請護照或辦理戶籍登記。
・對象(須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非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時身處國外
・對象(符合任一):護照依《護照條例》第 23 條至第 25 條規定不予核發、扣留或註銷;未履行兵役義務且不符合免役就學規定之役男;有效護照遺失,且無法等待駐外館處補發;護照已逾期,且因急需返國無法等待重新核發;護照未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漁船船員身分出國,且未持中華民國護照搭機或其他交通工具返國;護照仍有效,但因特殊情況無法持憑返國
・入國證明書:效期自核發日起 30 天
・費用:依《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收費,急難事件或依法協助返國者可免收
・資訊誤植免費換發或更正
・遺失或逾期補發:需付費
・申請:向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駐外館處)申請
・入國證明書效期自核發日起 30 天。持證者應於效期內入國,並於抵達機場或港口時向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查驗。入國後可憑經查驗之入國證明書申請護照或辦理遷入戶籍登記。入國證明書資訊誤植非歸責於申請人者,可申請免費換發或更正。入國證明書遺失或逾期者,返國前需向駐外館處申請付費補發;已登機後遺失或持逾期證明書返國者,抵達國內機場或港口時由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付費入國文件。在國外或大陸地區遺失護照或護照逾期者,抵達國內機場或港口時由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付費入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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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www.boca.gov.tw/np-2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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