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國防部訂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旨在改善自製獵槍與魚槍的安全性,並建立完整的槍枝安全驗證及使用訓練機制。此辦法保障原住民及漁民能安全合法地從事狩獵活動,並規範自製獵槍(甲式、乙式)、自製魚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及彈藥的製造、運輸、持有、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等許可申請、條件與管理事項。符合資格的原住民或漁民可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發許可,其中甲式獵槍零件價格約 10,000 至 30,000 元。
・對象(須符合):成年;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若為原住民且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者,需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其委託之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且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合格證明文件;若為漁民,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對象(符合任一):具原住民身分(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漁民身分(實際從事沿岸採捕水產動物並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國民)
・許可製造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
・許可運輸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
・許可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
・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
・申請:原住民向派出所提出申請,層轉縣市政府審查核發許可。獲得許可後,由原住民委託代理商向內政部申請進口獵槍零件,組裝製造完成後,由地方政府核發執照
・📍360006苗栗縣苗栗市建功里府前路2號
・🕒內勤單位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外勤單位 24 小時服務
・申請製造、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每年以 1 次為限
最高3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mpb.gov.tw/latestevent/Details?Parser=9,7,71,,,,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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