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旨在建立原住民及漁民自製獵槍、魚槍的許可與管理制度,確保其在符合安全規範下,合法製造、運輸及持有這些工具,以維護傳統狩獵與漁撈文化。申請者須符合成年、無特定犯罪紀錄等資格,並依規定參加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辦法中詳列了獵槍與魚槍的構造要求、持有數量限制、彈藥購買規範,以及申請流程與應備文件,確保槍枝使用安全並兼顧社會治安。
・對象(符合任一):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並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成年;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者,需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其委託之機關(構)、團體辦理之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且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實際從事沿岸採捕水產動物並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國民,並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成年;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自製獵槍許可:每人持有、租用及借用甲式自製獵槍以 1 枝為限;若合併計算本辦法施行前已許可持有者,總數量上限為 2 枝
・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許可:null
・自製獵槍彈藥許可:每人每年申請購買不得逾 300 顆;若合併計算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者,不得逾 500 顆
・自製魚槍許可:每人持有之自製魚槍及購置魚槍合併計算,總數量上限為 2 枝
・自製獵槍寄藏或個別保管許可:每人接受寄藏或個別保管自製獵槍以 2 枝為限
・申請:應以書面經保管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
・📍360006苗栗縣苗栗市建功里府前路2號
・🕒內勤單位服務時間為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各外勤單位 24 小時服務
・申請製造、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每年以 1 次為限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www.mpb.gov.tw/latestevent/Details?Parser=9,7,71,,,,9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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