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提供災害救助金,協助因水、火、風、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導致死亡、失蹤、重傷或住屋毀損的居民。符合資格的受災戶,需在災害發生後 5 日內,透過村里辦公處向鄉市公所提出申請。救助項目包含死亡、失蹤、重傷、住屋安遷及財物損失等,依不同情況核發定額救助金。申請人需提供戶籍謄本、房屋證明、災損照片及郵局帳戶等文件,經審核後約 35 天內完成撥款。此救助金旨在減輕受災民眾的生活負擔,協助其度過難關。
・對象(須符合):災前已在現址辦理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因災死亡、失蹤、重傷或住屋毀損;需經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填繕災害勘查報表;需經公所報請本府派員督勘及辦理救助;(限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死亡者;(限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者,自住院之日起 15 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限住屋毀損)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
・死亡救助:每人 200,000 元
・失蹤救助:每人 200,000 元
・重傷救助:每人 100,000 元
・住屋安遷救助:每人 20,000 元,以 5 口為限。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住屋遭火災、水災、水淹等災害,財物受損致影響生計者:每人 5,000 元,以 5 口為限
・申請:臨櫃 (災害發生後 5 日內經由村里辦公處向鄉市公所提出申請)
・救助範圍所稱之「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最高200,000元
災害發生後 5 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