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申請,旨在協助符合條件的家庭獲得社會救助。此資格分為年度總清查與平時補列調查,由各鄉(市)公所初查後送縣府複查。符合資格的家庭可依其款別及身分別領取家庭生活補助費、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費、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費等,具體金額依中央主管機關標準發放。申請人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澎湖縣,且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相關規定,並備妥戶籍謄本、財產所得證明、存簿影本等文件,向戶籍地村里辦公處或鄉市公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低收入戶)或在最低生活費以上並在一點五倍以內(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澎湖縣;申請戶之戶內人口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
・家庭生活補助費:依中央主管機關標準發放,列冊第一款人口每人每月領取,列冊第二款家戶每月領取
・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費:依中央主管機關標準發放,列冊第二款及第三款未滿 16 歲人口每人每月領取
・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費:依中央主管機關標準發放,列冊第二款及第三款 25 歲以下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人每月領取
・申請:臨櫃(向村里辦公處或鄉市公所提出申請)
・📍880003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欲申辦本項福利者,請先洽詢戶籍地村里辦公處,並於相關申請文件簽名蓋章;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各公所應輔導填具就業轉介單,送本府轉介就業服務機構;領取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費者,當年度適逢畢業者,其補助費於 7 月及 8 月時暫停發放,須於 9 月時檢附在學證明供鄉市公所審查,確認就學狀態後,仍符合資格者於次月補發補助費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