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提供災害救助金,協助因水、火、風、地震等不可抗力災害導致重大損害的縣民。救助對象為災前已在現址設籍並居住的受災戶,依據受災樣態提供不同金額的補助,包括因災死亡、失蹤、重傷、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或財物受損影響生計者。申請人需在災害發生後 5 日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經由村里辦公處向鄉市公所提出申請,後續由公所報請縣府派員督勘及辦理救助。
・對象(須符合):限於災前已在現址辦理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死亡者;受災行蹤不明者;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但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者,自住院之日起 15 日內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受災戶住屋毀損,以達不堪居住程度為認定標準(地震或非地震造成,具體標準詳見附件規定);住屋遭火災、水災、水淹等災害,財物受損致影響生計者
・死亡救助:每人 200,000 元
・失蹤救助:每人 200,000 元
・重傷救助:每人 100,000 元
・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家戶戶內人口每人 20,000 元,以 5 口為限
・財物損失救助(住屋遭火災、水災、水淹等災害):以戶內人口為計算基準,每人 5,000 元,以 5 口為限
・申請:臨櫃(災害發生後 5 日內經由村里辦公處向鄉市公所提出申請)
・📍880003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救助範圍所稱之「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最高200,000元
災害發生後 5 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