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提供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旨在協助未滿 18 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澎湖縣的弱勢兒少獲得健康照顧,減輕家庭醫療負擔。補助項目涵蓋全民健保自付住院費用、未婚懷孕生產醫療費、親子血緣鑑定費、早產兒醫療費、無健保資格者醫療費、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住院看護及膳食費,以及積欠健保費等。申請人需在醫療行為結束後 6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款項將直接撥付。部分健保費補助由政府主動清查辦理。
・對象(須符合):未滿 18 歲兒童或少年;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或實際居住本縣但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
・對象(符合任一):本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領有本縣困苦失依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領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 6 歲之兒童;早產兒;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治療所衍生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直接相關住院費用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
・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補助 1 次為限
・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補助費用自兒童出生至出院期間為限
・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以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
・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 30,000 元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日補助 1,500 元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至第九款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日補助 1,000 元
・住院期間之膳食費:依照醫院收費標準檢據申請費用
・積欠健保費補助:協助符合資格之兒童及少年未投保、中斷和欠繳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早產兒不適用本項補助),每名兒童及少年補助 1 次為限
・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
・每年合計最高補助 300,000 元
・補助比率(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者):全額補助
・補助比率(依第二點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申請第一、二、四、五、八款補助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 75 %
・補助比率(依第二點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申請第一、二、四、五、八款補助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 3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補助 50 %
・補助比率(依第二點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申請第一、二、四、五、八款補助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3 倍以上未達 4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2 倍者,補助 25 %
・補助比率(依第二點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申請第一、二、四、五、八款補助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4 倍以上,或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2 倍者,不予補助
・申請:申請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八款補助者,應由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寄養父母、安置機構擇一人提出申請,向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提出申請,經本府審核無誤後,逕撥申請人帳號
・申請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八款補助者,應自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及補助
最高3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penghu.gov.tw/glrsnewsout/Download.ashx?FileID=6200&id=GL000908&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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