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提供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旨在協助設籍澎湖縣或實際居住於此的未滿 18 歲兒童及少年,獲得適切的健康照顧並減輕家庭負擔。補助項目涵蓋全民健保自付住院費、未婚懷孕生產醫療費、親子血緣鑑定費、早產兒醫療費、無健保資格者醫療費、愛滋病毒預防性投藥費、住院看護及膳食費,以及積欠健保費等。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困苦失依、兒少保護個案、安置兒少、特殊境遇家庭未滿 6 歲兒童、早產兒、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兒少等資格者皆可申請。申請人需於醫療行為結束或出院日起 6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設籍澎湖縣並實際居住,或實際居住澎湖縣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未滿 18 歲兒童、少年
・對象(符合任一):澎湖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領有澎湖縣困苦失依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領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9 條規定未滿 6 歲之兒童;早產兒;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
・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親子血緣鑑定費用:補助 1 次為限
・早產兒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補助費用自兒童出生至出院期間為限
・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以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
・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 30,000 元
・住院期間看護費: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日補助 1,500 元;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至第九款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日補助 1,000 元
・住院期間膳食費:依照醫院收費標準檢據申請費用
・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
・每年合計最高補助 300,000 元
・積欠健保費補助:協助符合補助資格之兒童及少年未投保、中斷和欠繳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早產兒不適用本項補助),每名兒童及少年補助以 1 次為限
・補助比率(針對第二點第六款至第九款對象申請第一、二、四、五、八款補助):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 75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 3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補助 50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3 倍以上未達 4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2 倍者,補助 25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4 倍以上,或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2 倍者,不予補助
・針對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對象申請第三點各款補助者:全額補助
・申請: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應由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寄養父母或安置機構擇一人,於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 6 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提出申請,經澎湖縣政府審核無誤後,逕撥申請人帳號;積欠健保費補助由澎湖縣政府於每年上半年及下半年清查後,統一造冊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欠費情形並確定補助名單,款項由澎湖縣政府直接繳納
・📍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 32 號
・申請之兒童及少年未經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者,於其戶籍登記完成前或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亦得比照本規定補助;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含兒童及少年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但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不列入;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最高300,000元
自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 6 個月內(醫療費用補助);每年上半年及下半年清查(積欠健保費補助)
資料來源:https://law.penghu.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Source.aspx?id=GL0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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