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為減輕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的醫療費用負擔,提供醫療補助。補助對象包含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人員,以及因公傷病住院後留職停薪、退休、離職或亡故的人員,並擴及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教育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及各類約用人員。補助項目涵蓋健保不給付但經醫師指定必須的醫療費用,如醫藥費、義肢、植補牙齒、陪伴看護費、救護車費、病房費差額、住院前急診門診費、輔具費用等。在職員工可核實補助,因公傷病退休或離職者,同一傷病最高補助 200,000 元。申請人需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因公傷病住院;住院指入住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院
・對象(符合任一):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人員;在職期間因公傷病住院,嗣後留職停薪、退休、離職、亡故人員;政務人員及各機關學校依其組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人員;民選公職人員;教育人員;技工、工友、駕駛;約僱人員;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約用人員
・在職員工:同一傷病醫療補助核實補助
・因公傷病退休或離職人員:同一傷病醫療補助上限 200,000 元
・醫藥費
・義肢、植補牙齒等裝(換)配費
・住院期間依醫囑為醫療所必須之陪伴費及看護費
・送醫治療所需之救護車及隨車救護人員之費用
・病房費:以補助健保給付標準高一等級之病房費差額為限
・同一傷病住院前之急診及門診費、掛號費
・依醫囑使用之輔具費用
・基本負擔費用、診察費、材料費
・其他經醫師診斷為必須之治療項目費用
・出院後就同一傷病仍繼續門診者,經醫師診斷為必須之治療所需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申請:應檢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並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定後發給。服務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應主動協助所屬人員或遺族填具申請表、遺族領受同意書及遺族請領順序系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醫療補助
・醫療補助請求權時效,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為之。不補助出院後定期復健門診之各項費用及交通費、租屋及醫院往返之交通費、伙食費、證明書費、復健訓練器材費、保養品、自行購買之醫療器材、護理之家
最高2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penghu.gov.tw/glrsnewsout/Download.ashx?FileID=6184&id=GL000891&type=LAW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