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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5,000元→107年度促進原住民就業獎勵計畫

財經金融 全台 期限 2019-02-28 已過期

【內容簡介】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出「107年度促進原住民就業獎勵計畫」,旨在提升原住民勞動參與率並穩定族人收入。本計畫包含兩大獎勵措施:一是「僱用獎勵」,鼓勵民營事業單位僱用年滿 40 歲以上的原住民中高齡及高齡勞工,連續僱用滿 3 個月且月薪達 25,000 元以上者,雇主每月可獲 5,000 元津貼,最長 12 個月。二是「從事特定工作(缺工)獎勵」,針對從事長期照顧服務工作的原住民勞工,若連續在職滿 3 個月,每月可領取 5,000 元津貼,最長 12 個月。申請者需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事務之機關或單位提交申請。
・對象(須符合):**僱用獎勵措施(雇主)**;雇主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於 2018 年期間始僱用年滿 40 歲以上之原住民;連續僱用同一勞工滿 3 個月以上;僱用之職缺應以月計薪之正職人員;每月工資不低於 25,000 元;**從事特定工作(缺工)獎勵措施(勞工)**;受僱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原住民勞工;實際從事長期照顧工作者,非從事主管人員、經理人員、商業及行政專業人員、商業及行政助理專業人員、事務支援人員等工作;於 2018 年期間受僱從事「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式等照顧服務工作」;於同一投保單位連續在職滿 3 個月;受過照顧服務員應有時數之專業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明,或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或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者;每週工時機構式或居家式服務照顧平均應達 30 小時以上,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平均應達 35 小時以上(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致平均每週工作時間未達前述標準時數者,仍得於規定期間申領獎勵津貼)
・對象(符合任一):**從事特定工作(缺工)獎勵措施(勞工)**;機構照顧服務工作者,其雇主應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0 條規定;居家式、社區式照顧服務工作者,其雇主應符合「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作業要點」第 2 點之規定
・僱用獎勵:每僱用一名勞工連續上工每滿 1 個月,獎勵津貼 5,000 元,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從事特定工作(缺工)獎勵:每名勞工上工每滿 1 個月,獎勵津貼 5,000 元,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申請: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事務之機關或單位申請
・📍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 審查標準(排序):具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具身障手冊者、單親且扶養子女超過 2 人者、依送件受理時間

【金額/折扣】

最高5,000元

【期間】

2018/05/01 ~ 2018/05/31, 2018/09/01 ~ 2018/09/30, 2019/01/01 ~ 2019/01/31

資料來源:https://aborigine.taitung.gov.tw/News_Content.aspx?n=14337&s=9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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