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提供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弱層補強經費補助,旨在提升老舊或危險建築物的結構安全。補助項目包含初步評估、詳細評估及弱層補強,其中弱層補強分為方案 A、B、C,針對不同危險程度和補強目標提供不同額度的補助。申請對象為符合特定條件的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建築物需為住宅使用且符合耐震能力評估結果或經緊急評估有危險之虞。補助金額依評估類型和補強方案而異,最高可達 4,500,000 元。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建築物為合法建築物;建築物作為住宅使用之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單一透天住宅需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自來水費或電費繳費義務人,推定為房屋所有權人);申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者,建築物需於 1999/12/31 前取得建造執照;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組織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申請人為推派代表(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率逾二分之一同意,但區分所有權同意比率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申請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建築物非公寓大廈者,適用補強方案 C)
・對象(符合任一):申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者,建築物結構快篩分數 F 值大於 60 分且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六層樓以上建築物;申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者,建築物屋齡 30 年以上且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六層樓以上建築物;申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者,建築物經執行機關認定;申請弱層補強方案 A 或補強方案 B 者,其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 30 分;申請弱層補強方案 C 者,其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 45 分;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為須補強或重建者;建築物經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六條規定緊急評估有危險之虞,並已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者;建築物經執行機關認定有補強必要者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3,000 平方公尺者,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 12,000 元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總樓地板面積 3,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 15,000 元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評估費用之 30 % 或 400,000 元為限
・弱層補強方案 A(施作層面積未滿 500 平方公尺):補助上限 3,000,000 元,不超過總補強費用 45 %
・弱層補強方案 A(施作層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基本補助上限 3,000,000 元,以 500 平方公尺為基準,每增加 50 平方公尺補助 100,000 元,上限 4,500,000 元,不超過總補強費用 45 %
・弱層補強方案 B:補助上限 4,500,000 元,不超過總補強費用 45 %
・弱層補強方案 A 或 B(特殊情況,如危險度總分大於 45 分、詳細評估須補強/重建、經認定有潛在危險):補助上限可提高至 4,500,000 元,不超過總補強費用 85 %
・弱層補強方案 C(單一透天住宅):依實際修繕金額補助,上限 500,000 元
・申請:請洽花蓮縣政府建設處辦理。相關申請書表可由花蓮縣政府建設處網頁「業務資訊」-「表格下載」-「建築管理科」查詢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執行設計、監造或施工等事項,逾期未辦理者,撤銷其補助資格
最高4,5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0918.hl.gov.tw/News_Content.aspx?n=31039&sms=25209&s=10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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