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提供求職交通補助金、臨時工作津貼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三種就業促進津貼,旨在協助非自願離職者及特定失業者重返職場。適用對象須具備工作能力及意願,並涵蓋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及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等特定族群。求職交通補助金每次最高 1,250 元,每年限 4 次;臨時工作津貼按最低工資核給,最長 6 個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最低工資 60 % 發給,最長 6 個月(身心障礙者最長 1 年)。申請人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或向訓練單位提出申請,並備妥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對象(須符合):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
・對象(符合任一):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職業災害失能勞工
・求職交通補助金:每人每次 500 元,特殊情形最高 1,250 元,每年度以發給 4 次為限
・臨時工作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最長 6 個月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最低工資 60 % 發給,最長 6 個月;身心障礙者最長 1 年。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 30 日之畸零日數,達 10 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30 小時者發給半個月,達 20 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60 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申請:- 求職交通補助金: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若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仍可適用本辦法
最高1,25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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