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為協助性侵害被害人重返職場,提供兩大類型的就業促進補助:臨時工作津貼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凡具有就業意願與需求的失業性侵害被害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後,可從事臨時性工作並領取津貼,或參加職業訓練並獲得訓練費用全額補助及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按基本工資核給,最長可領取六個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則按基本工資 60 % 發給,最長亦為六個月。申請者需備妥身分證明文件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對象(須符合):性侵害被害人;具有就業意願與需求;失業
・對象(符合任一):具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具曾遭受性侵害之證明(警察機關處理性侵害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就醫、診療、驗傷之證明);具判決書影本
・臨時工作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六個月
・有給求職假:應徵當日給予 4 小時或 8 小時,每週以 8 小時為限,請假期間津貼照給
・職業訓練費用:全額補助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 60 % 發給,最長六個月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畸零日數):
・訓練期間 10 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30 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訓練期間 20 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60 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申請: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等相關服務;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於開訓後 15 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用人單位應代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務人,於發給津貼時扣繳稅款;二年內合併領取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助,最長六個月;二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助,最長以六個月為限;領取津貼者有不實領取或經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津貼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且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要點之津貼;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之其他臨時性工作或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將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給付臨時工作津貼;臨時工作津貼領取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 7 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資料來源: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id=FL06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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