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旨在促進企業透過合併、收購及分割等方式進行組織調整,提升經營效率,同時保障股東權益。本法提供多項租稅優惠與金融措施,鼓勵企業進行併購,例如符合條件的併購案可享印花稅、契稅、證券交易稅等免徵,並允許商譽、無形資產及併購費用分年攤銷。此外,也提供虧損扣除、租稅獎勵承受、股利所得延緩課稅及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優惠,協助企業降低併購成本並優化財務結構。
・對象(須符合):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合併、收購或分割等併購行為
・租稅優惠:符合條件的併購案,可免徵印花稅、契稅、證券交易稅,且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土地增值稅記存:公司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土地增值稅可記存於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於土地再移轉時優先受償
・商譽攤銷:併購產生之商譽,得於 15 年內平均攤銷
・無形資產攤銷:因併購取得之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營業權 10 年,著作權 15 年,其他無形資產依剩餘法定享有年數或 10 年)
・併購費用攤銷:併購產生之費用,得於 10 年內平均攤銷
・租稅獎勵承受: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得繼續承受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於併購前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
・營利事業所得稅免徵:行政院得訂定辦法,鼓勵有盈餘公司併購虧損公司,或虧損公司互為合併,在一定期間內就併購之財產或營業部分產生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虧損扣除: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得將參與併購公司合併或分割前尚未扣除之虧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 10 年內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股利所得延緩課稅:符合條件之消滅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個人股東,取得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份,其股利所得可選擇延緩至取得次年度之第三年起,分 3 年平均課徵所得稅
・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達 90 %以上者,得選擇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
・交易損失認列:公司以營業或財產認購或交換他公司股票時,如所得股票之價值低於營業或財產帳面價值,其交易損失得於 15 年內認列
・金融機構授信額度彈性:公司因合併、收購或分割而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額度規定者,金融機構得依原授信契約至所訂授信期間屆滿為止
・擔保品替代:公司因收購、分割以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讓與而取得既存公司之股份時,金融機構在不損及債權確保原則下,得將取得之股份替代原營業或財產之擔保
・申請:本法所列之租稅優惠及金融措施,需依相關稅務法規及金融機構規定,於辦理公司登記、稅務申報或與金融機構協商時適用
・📍10021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 ~ 17:30(國定假日除外)
・適用本法租稅優惠需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獎勵條件及標準,並應檢附相關書件,未檢附或書件不齊者不予適用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gcis.nat.gov.tw/elaw/getElawView?elawKey=56&ln=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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