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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保管金、保管物品或勞作金領回申請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法務部提供收容人或其委託人申請領回在矯正機關保管期間的保管金、保管物品或勞作金。這項服務旨在確保原收容人能取回其個人財產。申請人可選擇親自前往矯正機關辦理,需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若委託他人代辦,則需先將委託書及申請書送交申請機關審核,待機關通知後,受委託人再攜帶委託人與受委託人的身分證及受委託人印章前往辦理。此申請流程確保財產歸還的合法性與安全性。
・對象(須符合):(原)收容人本人或其委託人;申請領回其在矯正機關保管期間的保管金、保管物品或勞作金
・保管金:依實際保管金額
・保管物品:依實際保管物品名稱及數量
・勞作金:依實際勞作金金額
・申請:本人親臨矯正機關辦理,或委託他人辦理
・📍10048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委託他人辦理需先交送委託書及申請書至申請機關審核,待通知後受委託人方可前往辦理

資料來源:https://eservice.moj.gov.tw/1219/1230/form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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