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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若受贈土地並將其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且符合相關規定,可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租稅優惠。此政策適用於依民法、財團法人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社會救助法等相關法規設立的社會福利事業,或其附設的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時需檢附許可設立證明、捐贈文書、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及捐贈人未獲利益的文書。免徵要件包括捐贈須為私人行為、土地限供社福事業使用、章程載明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地方政府,且捐贈人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各地方政府稅捐稽徵處負責受理相關申請與諮詢。
・對象(須符合):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受贈土地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章程載明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應為私人捐贈
・對象(符合任一):依民法及財團法人法規規定設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法規設立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或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社會救助法等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設立;財團法人附設上述社會福利機構
・土地增值稅:免徵
・申請:請逕洽各地方政府稅捐稽徵處
・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後,每年將定期清查,如有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事業、捐贈人有取得利益等情形者,除追補原免徵稅款外,還會被處應納稅款 2 倍以下之罰鍰

資料來源:https://swtc.taichung.gov.tw/fund/fh0200View/59B8B04B-A292-492E-B032-EC23673FAA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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