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旨在補助庇護工場或受政府委託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的機構、團體或學校,針對其所僱用之身心障礙庇護性就業者,於發生職業災害時所支付的補償費用。補助範圍限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工資、失能及死亡補償,且僅限於庇護性就業者薪資低於最低工資時,由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支付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間的差額。其中,原領工資的職業災害補償最長可補助 2 年。申請單位需在支付補償費用後 6 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許可設立之庇護工場;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機構、團體或學校
・職業災害補償費用:庇護性就業者薪資低於最低工資發生職業災害時,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所支付工資、失能及死亡補償,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差額
・原領工資之職業災害補償:最長補助 2 年
・申請:應自支付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後 6 個月內,檢具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
・若有不符申請規定、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未依法為職業災害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費用得追回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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