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旨在提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相關經營單位按摩工作輔導與補助。主要對象為已取得按摩技術士證並經營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的視覺功能障礙者,以及經營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的法人或團體。補助項目涵蓋營運所需的設施、設備、按摩用品、人力協助、房屋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也提供按摩技能養成與進修訓練、服務品質提升研習、就業服務及創業諮詢輔導等。實際的申請細節、應備文件和補助金額將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實施計畫並公告。
・對象(符合任一):已取得按摩技術士證,並經營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法人或團體
・營運所需設施、設備補助:金額未定,依地方主管機關實施計畫辦理
・按摩用品補助:金額未定,依地方主管機關實施計畫辦理
・人力協助補助:金額未定,依地方主管機關實施計畫辦理
・房屋租金補助:金額未定,依地方主管機關實施計畫辦理
・其他相關費用補助:金額未定,依地方主管機關實施計畫辦理
・按摩或理療按摩技能養成及進修訓練
・提升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服務品質及經營管理能力研習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就業服務
・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創業諮詢及輔導
・申請:需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詳細辦法依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之實施計畫公告
・受領補助者若有規避查核、執業場所不符、物品移作他用、虛報浮報或違反規定等情形,將不予核發、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領取款項,且自處分書送達日起停止補助一年。未繳清不實領取款項者,不得再申領本辦法補助。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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