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提供「澎湖縣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協助因財務困難或補徵稅款達一定金額的個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將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地方稅款分期繳納。符合資格者可依稅款金額分 2 至 36 期繳納,部分情況可免加計利息。申請人需在原繳納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務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納稅義務人;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
・對象(符合任一):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個人:;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已取得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資格、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或醫療補助;非自願離職、被減薪,或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二個月;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營利事業連續四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 30 %以上;機關團體連續四個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 30 %以上;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補徵應繳稅款單筆或合計達 100,000 元以上
・分期繳納地方稅款:每期以 1 個月計算,最長 36 期
・應繳稅款未達 200,000 元:得分 2 期 ~ 6 期
・應繳稅款 200,000 元以上,未達 1,000,000 元:得分 2 期 ~ 12 期
・應繳稅款 1,000,000 元以上,未達 5,000,000 元:得分 2 期 ~ 24 期
・應繳稅款 5,000,000 元以上:得分 2 期 ~ 36 期
・符合特定條件者(個人領取失業給付/職訓津貼、中低收入戶、急難救助、醫療補助、非自願離職/減薪/減班休息),得免加計利息
・申請: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提出申請
・📍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 32 號
・- 每期金額不得低於稅捐稽徵法第 25 條之 1 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最高5,0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penghu.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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