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布函釋,明確指出受僱者可彈性運用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單位請假。此項解釋旨在便利員工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時,能更靈活地親自照顧。家庭照顧假全年以 7 日為限,若以小時計算,一般每日 8 小時工時者,總計可請 56 小時。若事業單位約定之每日正常工時少於 8 小時,則依其約定時數乘以 7 日計算;例如每日 7 小時工時者,可請 49 小時。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且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 10 小時的工作者,則可請 70 小時。此規定讓受僱者在照顧家庭的同時,也能兼顧工作,提升職場彈性與性別平等。
・對象(須符合):受僱者;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家庭照顧假:全年以 7 日為限,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家庭照顧假時數計算:每日 8 小時乘以 7,共計 56 小時
・家庭照顧假時數計算:若每日正常工時少於 8 小時,依約定工時計算(例如每日 7 小時,共計 49 小時)
・家庭照顧假時數計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者,若每日正常工時為 10 小時,共計 70 小時
・📍104472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