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影視協拍中心提供器材借用服務,協助在花蓮縣進行影片拍攝的機關團體及個人。只要影片內容有花蓮縣場景或與花蓮縣具關聯性,即可申請借用。申請人需提交借用申請表、拍片企劃書等文件,並提供個人證件作為抵押。此外,需支付借用器材市價總額 10 %的押金,此押金將於器材完整歸還後退回。器材每次借用期限最長 5 日,並可申請續借。
・對象(須符合):機關團體及個人
・對象(符合任一):影片內容有花蓮縣之場景;劇情內容與花蓮縣具關聯性
・器材借用:每次使用期限不得逾 5 日,可續借 1 次
・申請:親臨填寫或以電子郵件傳送申請文件
・📍協拍中心辦公室(花蓮縣運動休閒園區內)
・🕒非國定假日,每日上午十時起至下午六時止
・- 需收取借用器材市價總額之 10 %作為押金,於器材完整歸還後退回
資料來源:https://film.hccc.gov.tw/?page_id=4583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