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性別主流化專區提供《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實務分享,旨在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消除就業歧視。此法規範雇主在招募、薪資、升遷、解僱等方面的性別平等義務,並提供多項工作平等措施,如生理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及哺(集)乳時間等。此外,法律也要求雇主防治性騷擾,並對違反者設有罰則及救濟程序,確保勞工在職場上享有實質平等。
・對象(須符合):中華民國國民或依法取得許可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受僱者或求職者;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女性受僱者(針對生理假、產假、安胎休養、產檢假、哺集乳時間等);男性受僱者(針對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時間等);任職滿 6 個月(針對育嬰留職停薪);子女滿 3 歲前(針對育嬰留職停薪);子女未滿 2 歲(針對哺集乳時間);配偶分娩(針對陪產假);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針對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每月 1 日,薪資減半發給
・產假:8 星期,薪資照給
・安胎休養:薪資照給
・產檢假:7 日,薪資照給
・陪產假:7 日,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請假,薪資照給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 2 年(同時撫育 2 人以上子女者,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
・哺(集)乳時間:子女未滿 2 歲者,每日另給 60 分鐘(視為工作時間);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 1 小時以上者,另給 30 分鐘
・家庭照顧假:全年以 7 日為限,併入事假計算,薪資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不給工資),雇主不得因請假而影響全勤獎金或考績
・雇主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僱用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
・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獎勵
・法律扶助: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保全處分擔保金額減免: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或免供擔保金額
・📍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5樓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或考績。雇主不得因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僱用 3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資料來源:https://ge.tainan.gov.tw/News.aspx?n=23653&sms=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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