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是一項針對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的福利,允許他們將一次性退休金和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存入優惠存款帳戶,享有法定優惠利率。這項福利旨在保障退休教職員的退休所得,其優惠存款的最高月數會依據退撫新制實施前的公務人員保險年資而定。申請人需持主管機關核發的退休審定函,至指定金融機構(如臺灣銀行)辦理開戶及優惠存款手續。
・對象(須符合):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退休之學校教職員;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指 1996/01/31 以前之任職年資;由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及軍職人員轉任學校教職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分別指 1995/06/30、1996/04/30 及 1996/12/31 以前之任職年資)
・對象(符合任一):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且未曾領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及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等待遇;於 2011/01/31 所任職務係適用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且至退休生效日前均依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
・公立學校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依主管機關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
・公立學校教職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依主管機關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
・優惠存款最低存款金額:100 元
・優惠存款契約期限:2 年
・質借金額:不得超過實際儲存優存金額的 90 %
・質借利率:照法定優存利率計算
・質借期限:不超過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
・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最高月數:依退撫新制實施前公務人員保險年資而定,例如年資 1 年最高 1 個月,年資 10 年最高 10 個月,年資 20 年以上最高 36 個月
・申請:親自持主管機關核發之退休審定函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如臺灣銀行及其國內各分支機構)開設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存摺帳戶,或於辦理退休前親自持開戶聲明書及最後服務學校證明書開設優惠存款帳戶,再於退休生效日起二年內辦理優惠存款手續
・優惠存款一經提取,不得再行存入,但特定情況(如依法扣押解繳、因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可於提取之日起二年內回存至優惠存款帳戶以恢復優惠存款
最高10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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