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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金門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財經金融 金門縣

【內容簡介】

・金門縣政府為鼓勵產業及民眾發展再生能源,推動太陽光電能應用,提供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設籍金門縣的縣民、合法登記的商業或公司、立案的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只要在金門縣轄區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且符合相關條件,即可申請。補助金額依設置容量分級,每峰瓩(kWp)補助 10,000 元至 20,000 元不等,單一申請案最高補助 500,000 元,同一申請人累積最高補助 1,000,000 元。申請人需依規定取得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並檢附相關文件向金門縣政府申請許可及撥款。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應為設籍於金門縣之縣民或合法設立登記之商業或公司及立案於金門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設置於金門縣轄區內之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不含農業設施及畜牧設施等),工廠則依工廠登記範圍之建物屋頂範圍內為限;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申請人應於 2019 年後,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行出資;補助系統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登錄有效期內之高效能模組
・對象(符合任一):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限;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
・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總容量在 10 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 20,000 元
・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總容量逾 10 峰瓩,且在 20 峰瓩以下者:10 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 10 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 15,000 元
・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總容量逾 20 峰瓩者:20 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款規定補助;逾 20 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 12,000 元
・免申請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總容量在 10 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 15,000 元
・免申請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總容量逾 10 峰瓩,且在 20 峰瓩以下者:10 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 10 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 12,000 元
・免申請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總容量逾 20 峰瓩者:20 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款規定補助;逾 20 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 10,000 元
・單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500,000 元
・同一申請人累積最高補助金額:1,000,000 元
・本府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一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
・申請:申請人應檢附文件向金門縣政府產業發展處申請補助許可及撥款
・📍893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 補助順序依本府受理申請先後順序辦理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ed.kinmen.gov.tw/Content_List.aspx?n=7EFE513A98F3FD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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