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為照顧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提供不同職等人員健康檢查補助。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參議、一級主管及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每年可獲最高 16,000 元補助,或累計兩年最高 32,000 元。副主管、二級機關首長及薦任第九職等秘書,每年最高補助 10,000 元,或累計兩年最高 20,000 元。其他符合資格的 40 歲以上公務人員、駐衛警、工友及連續服務滿一年的聘僱人員(消防局及警察局人員、職務代理人除外),每兩年可獲最高 4,500 元補助。
・對象(須符合):臺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
・對象(符合任一):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參議、本府一級主管、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消費者保護官、秘書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本府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薦任第九職等之本府秘書及所屬二級機關首長;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消防局及警察局除外)40歲(含)以上公務人員、駐衛警、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且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指前一年度12月31日前)之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人除外)
・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參議、本府一級主管、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消費者保護官、秘書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健康檢查補助:每 1 年補助 1 次,最高 16,000 元;得累計 2 年補助 1 次,最高 32,000 元
・本府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薦任第九職等之本府秘書及所屬二級機關首長健康檢查補助:每 1 年補助 1 次,最高 10,000 元;得累計 2 年補助 1 次,最高 20,000 元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消防局及警察局除外)40歲(含)以上公務人員、駐衛警、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且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指前一年度12月31日前)之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人除外)健康檢查補助:每 2 年 1 次,最高 4,500 元
最高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