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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租稅獎勵認定申請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提供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申請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的租稅獎勵認定。此項福利旨在鼓勵創投事業投資新創公司,符合資格的創投事業可依規定享有稅務優惠。申請者需在設立的次年 2 月底前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擇定適用,並於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日 2 個月前,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核定。特別提醒,2025/01/01 後設立的創投事業需使用新制申請書表。申請文件包含公司登記證明、投資金額查核簽證、資金運用附表及有限合夥契約等。申請方式可透過線上系統或郵寄辦理,詳細資訊可洽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電子資訊產業組。
・對象(須符合):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者;經擇定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者;於 2025/01/01 後設立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若使用新制申請書表)
・申請:線上申辦(https://ida.nat.gov.tw/csoas/login.do)或郵寄至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106242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3號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AM8:30~PM5:30
・申請書一經塗改即失效;檢附之各項文件若涉及機密性,請公司詳實註記並自行妥為處理;不同申請案應分裝於不同信封袋(包裹),分別郵寄、投遞,不可合併;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書送達本署之日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本署對所認定之結果將函送創投事業,同時副知創投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創投事業檢附之文件留存本署不予發還,若有需要請自行備份留存

【期間】

設立之次年 2 月底前擇定適用;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日 2 個月前申請核定

資料來源:https://www.ida.gov.tw/ctlr?PRO=application.ApplicationView&id=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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