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社會處為協助設籍臺東縣、需依賴呼吸器或氣切未癒的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提供呼吸治療弱勢家庭補助計畫。本計畫旨在減輕身心障礙者入住機構式照護的經濟負擔,確保其能獲得專業照護。補助對象需具備病歷摘要或醫師診斷證明,且家庭總收入不得超過最低生活費用 4 倍。補助項目包含入住醫院呼吸照護病房或護理之家的照護費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可獲全額補助,家庭總收入不超過最低生活費用 4 倍者則獲半額補助。此外,計畫也補助第三公正客觀單位的評估費及特定情況下的交通費。申請人需透過與縣府簽訂合約的醫院或護理之家提出申請,並檢附戶籍謄本、醫院體檢表及入住前評估表等文件,經審核通過後即可獲得補助。
・對象(須符合):設籍臺東縣;需依賴呼吸器或氣切未癒之身心障礙者;具有病歷摘要或醫師診斷證明;家庭總收入不得超過最低生活費用 4 倍(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依社會救助法為依據)
・對象(符合任一):設籍臺東縣之疑似身心障礙民眾,並檢具病歷摘要及醫師診斷證明
・醫院呼吸照護病房照護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20,000 元(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家庭總收入不超過最低生活費用 4 倍者半額補助)
・護理之家照護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25,000 元(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家庭總收入不超過最低生活費用 4 倍者半額補助)
・第三公正客觀單位評估費:每案 400 元
・交通費:每案 400 元(限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附設成功藍景住宿長照機構評估案)
・申請:與臺東縣政府簽訂「呼吸治療弱勢家庭合約」之醫院與護理之家進行申請
・📍95054 臺東市桂林北路 201 號
・若經鑑定未能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須繳回已使用之補助費用;本府收悉年度新申請案,於上半年度優先核定補助安置於呼吸治療病房之低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者,護理之家之低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者次之;於下半年度若經費尚有賸餘,則於賸餘經費 15 %內核定予家庭總收入不超過最低生活費用 4 倍申請者;其餘款項控留予下半年度低收及中低收入戶新申請者支用,依其申請順序核定
最高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