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就業服務處提供臨時工作津貼,協助失業被保險人及特定弱勢族群重返職場。符合資格的失業者,若在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後 14 日內未能成功推介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即可申請。津貼核發標準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每小時基本工資,每月總額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可領取 6 個月。此津貼旨在提供短期經濟支持,幫助求職者在尋找正職期間維持生計。
・對象(須符合):曾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後而失業者;於本處所屬就業服務站(服務臺)辦理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未能推介就業;有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對象(符合任一):非自願失業者;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各款所列之失業者(包含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體殘障者、原住民、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長期失業者、二度失業貧困者、家庭暴力被受害者、家庭暴力被保護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臨時工作津貼: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 6 個月
・申請:洽詢豐原、沙鹿、台中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
・📍臺中市南屯區精科路26號2樓、3樓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總處)
・🕒8:00-17:00,中午休息時間:12:00-13:00,彈性上下班時間:8:00-9:00、17:00-18:00
・雇主須為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及學校,並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經本處審核通過
資料來源:https://www.eso.taichung.gov.tw/974525/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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