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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000元→澎湖縣政府災害救助金核發

綜合津貼 澎湖縣

【內容簡介】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提供災害救助金,旨在協助因水、火、風、雹、旱、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導致重大損害並影響生活的澎湖縣居民。救助對象限於災前已在現址辦理戶籍登記且實際居住的受災戶,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或因災導致死亡、失蹤、重傷者。補助項目包含死亡、失蹤、重傷救助金,以及住屋安遷救助金和財物損失救助金。受災民眾需於災害發生後 5 日內,保存災損事證,並會同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填寫災害勘查報表,向鄉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公所報請縣府派員督勘後辦理核發。
・對象(須符合):災前已在現址辦理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所稱之「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對象(符合任一):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死亡者;受災行蹤不明者;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者,自住院之日起 15 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受災戶住屋毀損,以達不堪居住程度為認定標準
・死亡救助:每人 200,000 元
・失蹤救助:每人 200,000 元
・重傷救助:每人 100,000 元
・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家戶戶內人口每人 20,000 元,以 5 口為限
・財物損失救助(住屋遭火災、水災、水淹等災害):以戶內人口為計算基準,每人 5,000 元,以 5 口為限
・申請:臨櫃(災害發生後 5 日內經由村里辦公處向鄉市公所提出申請)
・- 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eservice.penghu.gov.tw/Service_Content.aspx?n=27B2D25ACBA52DAB&p=F71CC86BC9FF04BC&s=0292E788472F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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