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提供育有未滿 2 歲兒童的家庭育兒津貼。只要兒童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且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或未接受公共化、準公共托育服務,其父母雙方即可提出申請。申請方式包含臨櫃、郵寄或線上辦理,審查時間約 30 天,津貼將於每月最後一日核發。若父母一方因特殊情況無法共同申請,亦有單方申請的條件。
・對象(須符合):兒童未滿 2 歲;兒童已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兒童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對象(符合任一):申請人為兒童戶政登記之父與母二人共同申辦;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父母一方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父母已有法院判定離婚,尚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時(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之父或母提出申請);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之父或母提出申請);未婚所生子女或兒童父母離婚,且子女監護權設定為其中一方者;兒童之父母雙方具前述 1-5 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者(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
・申請:臨櫃(向本府社會處社工婦幼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或鄉(市)公所填表,戶政事務所及公所可代為送件)、郵寄、線上申辦
・📍880003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本津貼依「育有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