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申請服務,旨在協助符合條件的家庭獲得社會救助。申請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澎湖縣,且家庭收入及財產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標準的居民。一旦通過資格審核,家庭成員可依其款別及身分領取家庭生活補助費、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費,以及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費。申請人需備妥戶籍謄本、財產所得證明、郵局存簿影本等文件,向戶籍地村里辦公處或鄉市公所臨櫃辦理。
・對象(須符合):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澎湖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適用於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上,並在一點五倍以內,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適用於中低收入戶);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
・家庭生活補助費:列冊第一款人口每人每月領取,列冊第二款家戶每月領取,金額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標準訂之
・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費:列冊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口為未滿 16 歲者每人每月領取,金額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標準訂之
・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費:列冊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口為 25 歲以下就讀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者每人每月領取,金額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標準訂之
・申請:臨櫃向戶籍地村里辦公處或鄉市公所提出申請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分為年度總清查與平時補列調查,年度總清查於每年 9 月至 12 月間辦理,平時補列調查則隨時受理;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向各公所申覆報本府複核;若隱匿、造假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拒絕受理當年度之申請,並應繳回溢領之補助款,同時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