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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揚興辦社會公益事務績優宗教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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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內政部為鼓勵宗教團體積極投入社會公益,每年辦理興辦社會公益事務績優宗教團體表揚活動。凡依我國法令設立或登記的寺廟、宗教業務財團法人,只要在教育文化、福利服務或慈善救濟等領域有卓越貢獻,且符合捐款資助、動員協力或政策響應等條件,即可申請參與遴選。獲獎團體將由內政部頒贈獎牌或紀念品,並在次一年度申請本部宗教行政相關補助時,享有優先補助資格。申請團體需備妥相關事蹟證明文件及財務報告,經由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初選後,函報內政部進行複選。
・對象(須符合):依我國法令設立或登記為寺廟、宗教業務財團法人之宗教團體
・對象(符合任一):宗教公益獎:於遴選年度前一年投入財力、物力興辦或贊助社會公益事務,經費支出達 30,000,000 元以上;或占當年度總收入(不含歷年累積餘絀)30 %以上,並達 10,000,000 元以上;宗教公益獎:於遴選年度前一年投入人力及物資興辦社會公益事務,經審酌其公益性質、數量種類、辦理規模、投入資源、達成效益及影響層面,著有貢獻;宗教公益獎:於遴選年度前一年投入人力、物力或財力響應政府政策著有績效(含獲表揚或獎勵),經中央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優推薦;宗教公益深耕獎:迄遴選年度前一年為止,因符合宗教公益獎規定或相關公益事蹟,連續十年或累計十二次經本部依本要點表揚者
・宗教公益獎:頒贈獎牌或其他紀念品
・宗教公益獎:次一年度申請本部宗教行政相關補助時,得列為優先補助單位
・宗教公益深耕獎:專案報請行政院公開表揚,頒贈獎牌或其他紀念品
・宗教公益深耕獎:次一年度申請本部宗教行政相關補助時,得列為優先補助單位
・獲獎單位上限:100 名(針對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遴選基準參加複選之宗教團體)
・申請:宗教團體檢具應備文件函報所隸主管機關核辦,經初選後函報內政部參加複選
・📍100218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獲獎資格倘有不實或誤謬,得予撤銷並追繳其領受之獎牌或其他紀念品

資料來源:https://religion.moi.gov.tw/WindowApply/Index?ci=0&ci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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