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補助旨在鼓勵事業單位僱用曾遭受職業災害的勞工,協助其重返職場。不論是原事業單位或新事業單位,只要僱用失能等級為 1 至 15 級的職業災害勞工,並提供適當的工作調整或安置,即可向地方政府申請僱用補助。申請時需檢附僱用名冊、薪資清冊、勞工身分證明、職業災害保險相關證明及聲明書等文件,經審核通過後核發補助金。
・對象(須符合):事業單位(原事業單位或新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勞工失能等級為 1-9 等級或 10-15 等級;事業單位恢復職業災害勞工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受僱勞工非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
・僱用補助:金額依審核結果核發
・申請: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單位需切結遵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相關規定,並同意地方政府將資料提供認可職能復健機構,協助擬訂復工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