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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給非自願離職勞工的經濟補助。符合資格的被保險人,在離職退保後可申請失業給付,一般最長可領取 6 個月。若申請人於離職時已年滿 45 歲或持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給付期間可延長至最長 9 個月。此外,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扶養一名眷屬可加給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10 %,最多加給至 20 %。此福利旨在協助失業勞工在尋職或參與職業訓練期間維持基本生活。
・對象(須符合):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
・失業給付:一般最長發給 6 個月
・失業給付(年滿 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 9 個月
・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扶養眷屬加給):每扶養一名眷屬按申請人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10 %加給,最多計至 20 %(最多扶養 2 名眷屬)
・再次請領失業給付: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者,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資料來源:https://statdb.mol.gov.tw/html/mon/270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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