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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許可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國人,以滿足家庭照顧或產業勞動力需求。此申請涵蓋家庭看護、家庭幫傭及製造工作等類別,雇主需依據所聘僱外國人的工作類別,提交相應的申請書與證明文件。申請項目包含初次招募、重新招募、變更被看護者等,並設有特定資格條件,例如家庭成員的健康狀況或企業的投資方案。申請人須確保所提供資料真實無誤,並配合相關規定。
・對象(須符合):雇主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外僑居留證(適用家庭看護及家庭幫傭);雇主為事業單位(適用製造工作);雇主需提供本人或可聯繫至雇主之親友電話,不得填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聯絡資訊
・對象(符合任一):申請家庭看護者:原被看護者死亡或有其他變更被看護者原因;申請製造工作者:符合勞動部公告之特定製程、新增投資、臺商回臺投資、離岸風電人力補充、外國人在職進修、事業單位加薪本國人等方案資格;申請「外國人在職進修方案」者,所聘外國人需至我國大專校院在職進修相關課程,每學期達 9 學分以上;申請「事業單位加薪本國人方案」者,需為所聘僱本國勞工每月加薪至少 2,000 元以上,並調高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月投保薪資等級;申請家庭幫傭者:家庭成員符合勞動部公告之一般條件(如年齡、罕見疾病、身心障礙、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發展遲緩等);申請家庭幫傭者:家庭成員符合勞動部公告之特殊條件(如父或母為身心障礙、未婚、離婚或喪偶、無父母經置監護人等)
・聘僱外國人招募許可:依申請工作類別核發
・聘僱外國人聘僱許可:依申請工作類別核發
・申請:郵寄或親自取件(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 1 段 39 號 10 樓服務櫃檯)
・未確實填寫雇主聯絡資訊將不予核發許可

資料來源:https://lrsc.wda.gov.tw/Common/GetNewsFile/ddda4cb1-8c1e-4d1e-8b8b-585253e8f5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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