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提供合作事業補助,旨在輔導合作事業組織健全、提升經營績效,並促進其發展。補助對象包含合作社、儲蓄互助社、辦理合作事業發展的立案團體及公私立大專校院。補助項目多元,涵蓋購置營運設施、辦公設備,以及辦理合作教育訓練、研討、宣導、示範觀摩及發行刊物等。此外,亦提供政策性補助,例如新社的設施設備與營業場所租金補貼。申請單位需符合財務健全、業務正常運作、無勞動法令裁罰等條件,並於每年 6 月底前提出申請。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主,核定後依規定辦理核銷撥款。
・對象(須符合):最近 1 年內不得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受裁罰之情事;無接受本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若為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章程規定選舉理事及監事,並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向主管機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社員權益淨值不得為負數),並依相關規定於年終編製各項決算書類報告提報社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最近 1 年度考核經評列為乙等以上(新社及第五點第二款第三目經專案核定者,不受本條件規範);最近 3 年內曾派員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補助、委託辦理之合作教育訓練;稽查未發現有重大缺失情事,或最近 1 年稽查之重大缺失已改善;若為立案團體:;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及章程規定選舉選任職員,並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向主管機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並依規定編製各項法定書類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
・對象(符合任一):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辦理合作事業發展之立案團體;辦理合作事業發展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其他由內政部依政策需要決定者
・購置營運設施及設備、辦公設備(一般性補助):每年最高補助總金額 300,000 元(含辦公設備),辦公設備最高補助 100,000 元。申請資本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 30 % 自籌款。
・辦理合作教育訓練、研討、宣導、示範觀摩及發行刊物(一般性補助):全國級及省級每一活動場次或刊物最高補助 500,000 元,直轄市、縣(市)級每一活動場次或刊物最高補助 300,000 元。申請經常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 20 % 自籌款。
・新社之設施及設備(政策性補助):累積最高補助 500,000 元
・新社之營業場所租金(政策性補助):每月最高補助 8,000 元,最高累積補助 36 個月
・其他由本部依政策需要辦理之計畫(政策性補助):補助金額及項目視預算額度核定
・申請:全國級及省級單位向內政部申請;直轄市、縣(市)級單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經審核後轉送內政部;儲蓄互助社向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申請,經審核後轉送主管機關核轉內政部
・📍100218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7 樓
・- 活動或刊物融入性別平等或性別主流化主題者,較其他條件相仿之申請補助項目優先補助
最高500,000元
每年 6 月底前
資料來源:https://coopt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7556&sms=12287&s=14648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