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推動合作事業補助計畫,旨在協助合作社、儲蓄互助社、立案團體及公私立大專校院健全組織並提升經營績效,以促進合作事業發展並增進弱勢族群福祉。本計畫提供兩大類補助:一般性補助用於購置營運設施、辦公設備及辦理教育訓練、研討、宣導等活動;政策性補助則鼓勵新社設立、扶植具發展潛力或特定族群組成的合作社,並支持國際交流及相關節慶活動。申請單位需符合財務健全、業務正常運作等要件,並依其層級向內政部、地方政府或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提出申請。一般性補助原則上每年 6 月底前受理,政策性補助則依實際需求辦理。
・對象(須符合):最近一年內不得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受裁罰之情事;若為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合作社章程規定選舉理事及監事,並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向主管機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社員權益淨值不得為負數),並依合作社法或儲蓄互助社法相關規定於年終編製各項決算書類報告提報社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最近一年度考核經評列為乙等以上(新社及第五點第二款第三目經專案核定者,不受本條件規範);申請辦理示範觀摩者須為甲等以上;無接受本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最近三年內曾派員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補助、委託辦理之合作教育訓練;稽查未發現有重大缺失情事,或最近一年稽查之重大缺失已改善;若為立案團體:;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及章程規定選舉選任職員,並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向主管機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並依規定編製各項法定書類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無接受本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
・對象(符合任一):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辦理合作事業發展之立案團體;辦理合作事業發展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其他由內政部依政策需要決定者
・購置營運設施及設備、辦公設備(一般性補助):每年最高補助總金額 300,000 元(含辦公設備),辦公設備最高補助 100,000 元;申請資本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 30 %以上自籌款;節能設施及設備優先補助
・辦理合作教育訓練、研討、宣導、示範觀摩及發行刊物(一般性補助):全國級及省級每一活動場次或刊物最高補助 500,000 元,直轄市、縣(市)級每一活動場次或刊物最高補助 300,000 元;申請經常支出經費至少編列 20 %以上自籌款;活動或刊物融入性別平等或性別主流化主題者優先補助
・辦理合作教育訓練、宣導、國際交流及國際合作事業相關節慶活動(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由本部依政策需要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鼓勵新社設立(政策性補助):設施設備累計最高補助總金額 500,000 元;營業場所租金每月最高 8,000 元,累積至多補助 36 個月(申請時為成立登記未滿三年之合作社)
・扶植經評估具發展潛力、業務有助於推動永續發展目標(SDGs)、地方創生,或由低收入戶、中高齡失業、婦女或視障者組成(成員達 80 %以上)之合作社(政策性補助):視其需要專案核定
・內政部依政策需要專案核定之計畫(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由本部依政策需要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申請:- 全國級及省級之合作社、立案團體、大專校院及其他由本部依政策決定者,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100218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 同一器材、設施及設備,於行政院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使用年限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最高500,000元
一般性補助:每年 6 月底前;政策性補助:依實際需要辦理
資料來源:https://coopt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7556&sms=12287&s=1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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