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協助合作社降低營運成本、提升競爭力,特別推出貸款利息補助計畫。此補助針對依合作社法設立登記的合作社,提供最高 2 %的貸款年利率補貼,每家合作社每年最高可獲得 500,000 元的補助。貸款用途限於營運所需的資本性支出、週轉金或履約保證。若合作社為「合作事業振興發展計畫」的育成輔導對象、業務有助於促進永續發展目標(SDGs)或地方創生,將列為優先補助對象。申請通常於每年 9 月底前截止,計畫實施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對象(須符合):依合作社法設立登記有案之合作社;最近一年度考核評列乙等以上,或新成立未滿一年;貸款用途以營運所需之資本性支出、週轉金或履約保證為限;履約保證以辦理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採購,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所定應出具者為限;合作社應取得承貸金融機構、儲蓄互助社之核貸資格並已撥款至帳戶
・對象(符合任一):為「合作事業振興發展計畫」育成輔導對象;業務有助促進永續發展目標(SDGs);業務有助地方創生
・貸款利息補助:按年利率計算,最高為 2 %
・貸款利息補助:合作社向各承貸金融機構、儲蓄互助社所貸之利率低於 2 %者,依實際貸款利率補助
・每年補助金額:最高 500,000 元
・申請:全國級及省級合作社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級合作社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連同申請有關資料送內政部核辦
・📍100218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同一合作社之不同貸款契約得分次申請補助;如已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後,仍有資金融通需求,得重新申請補助;同一案件接受 2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合作社應妥為保存貸款、會計紀錄、憑證或相關交易資料,以供查核;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指派專人,就合作社運用貸款及償還利息或本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訪視及查核,合作社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計畫補助款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或其他不可歸責內政部之因素,內政部得隨時終止補助或調整補助額度,合作社不得異議
最高500,000元
每年 9/30 前
資料來源:https://cooptw.moi.gov.tw/News.aspx?n=7479&sms=1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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