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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提升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的統合管理能力與教育訓練品質,特訂定本評鑑作業。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的訓練單位,可獲得多項實質效益,包括當地主管機關將其列為自主管理訓練單位,並酌減查核頻率;同時,這些單位也將被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納入職業訓練相關計畫的優先補助對象。此外,優等單位更可優先受託辦理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宣導業務。訓練單位需在勞動部公告的受理期間內,向委託的評鑑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文件以進行資格審查與評鑑。
・對象(須符合):經勞動部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認可的訓練單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條之三第一項各款規定
・評鑑結果為優等或甲等者,可列為當地主管機關自主管理訓練單位,酌減查核頻率
・評鑑結果為優等或甲等者,可列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業訓練相關計畫之優先補助對象
・評鑑結果為優等者,列為優先委託辦理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宣導等業務之單位
・申請:申請單位於勞動部公告受理期間內,向評鑑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將文件傳輸至職安署指定網站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9:00~12:00,下午14:00~17:00(國定假日及 5 月 1 日勞動節暫停服務)
・評鑑結果有效期限最長為 5 年,起始日為次年 1 月 1 日;非初次受評者,勞動部得依其最近一次評鑑效期屆至日,調整起始日及效期

資料來源:https://trains.osha.gov.tw/TZ01/Evaluation.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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