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布「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三點修正規定,旨在規範雇主聘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應備文件與資格條件。此修正有助於吸引國際人才來臺工作,並簡化相關申請流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聘僱許可期間最長可達 5 年,涵蓋科技、金融、法律、教育、文化藝術、建築設計及經濟等七大領域,各領域設有詳細的薪資、學經歷、專業成就等條件,以確保引進高階專業人才。
・對象(須符合):雇主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科技、金融、法律、教育、文化藝術、建築設計或經濟領域特殊專長條件之一
・對象(符合任一):**科技領域**:;最近月薪達 160,000 元;在各類軟體應用、奈米、微機電技術、光電技術、資訊及通訊技術、通訊傳播技術、自動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應用技術、高精密感測技術、生物科技、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及尖端基礎研究、國防及軍事戰略等尖端科技上具有獨到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或有新創實績;在人工智慧、物聯網、擴增實境、區塊鏈、虛擬實境、機器人、積層製造等前瞻科技上具有獨到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或有新創實績;諾貝爾獎、唐獎、沃爾夫獎、費爾茲獎或其他相當資格國際獎項得主;國家科學院院士、國家院士級學者;現任或曾任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或最近三年內有研究成果發表為國際所推崇者;獲得博士學位後,繼續執行專門職業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或於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四年以上者;在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上,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國內外所少見者;具有博士學位且其專長為國內所欠缺者;具國外新創公司成功上市經驗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具國外新創公司成功被其他公司購併經驗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具投資國外新創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相關計畫之新創有實績之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其他對我國科技產業具貢獻潛力者;**金融領域**:;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最近月薪達 160,000 元者;於金融機構擔任專業職務,具傑出專業才能或有跨國經驗為我國亟需之人才;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周邊單位及金融相關公(協)會所推薦者;金融機構現任或前任之董事長、總經理、董監事及重要資深主管級以上之管理階層人士;符合政府推動之重點產業(如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數位經濟、科技管理、綠能科技、資產管理等)所需之金融專業人才;其他對我國金融產業具貢獻潛力者;**法律領域**:;需為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我國最近月薪達 160,000 元者;現任或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於律師事務所或公司擔任法務相關主管職務以上;經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推薦者;**教育領域**:;畢業於國際學術機構 QS 世界大學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或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五百名之大學校院,且持有該校博士學位之畢業證書;近五年內從事全職教學或研究工作累計達三年以上,且曾服務於國際學術機構 QS 世界大學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或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五百名之大學校院;曾獲得「教育部協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實施計畫」補助之學者;曾經或現任職於其他國家或我國之公私立學校或教育機關(構),並提供全職之教學、研究或教育行政服務五年以上且最近月薪達 160,000 元;**文化藝術領域**:;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出版事業類、影視及流行音樂類、工藝類、文化行政類、具新創產業實務經驗者,符合各類別所列條件之一;**建築設計領域**:;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我國最近月薪達 160,000 元者;具我國建築師資格、外國建築師資格或於外國建築師事務所(建築設計公司)服務年資五年以上具設計或監造專案執行經驗;**經濟領域**:;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之經濟產業或領域,最近月薪達 160,000 元;在臺設立高科技研發基地、營運總部、跨國公司之高階營運、技術或行銷主管;具有產業關鍵產品、零組件、服務模式等所需之重要技術,除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博士以上學位外,且曾獲國際發明創新獎項,或具有四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在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資訊服務及軟體相關產業除外)之半導體、光電、資通訊硬體、電子電路設計、醫材、精密機械、運輸工具、諮詢顧問、綠色能源等企業擔任專業或跨領域整合職務,且有八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在會議及展覽服務業之事業擔任主管級職務,且有八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在文化創意產業之廣告、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設計品牌時尚等企業擔任專業或跨領域整合職務,且有八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在零售服務產業擔任跨國品牌管理、跨國高階營運管理、跨國高階客戶服務或跨國高階品牌行銷企劃主管級職務,且有八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持有創業家簽證或創新創業事由之居留證,並具有在臺事業獲國內外資金投資或被併購交易金額達 1,000,000 美元之事業負責人、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或受政府補助科技研發計畫之國內新創事業之負責人,且其投資於該事業達 1,000,000 美元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最長 5 年
・📍108220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4、5樓
・🕒週一至週五 09:00至17:00(08:00-09:00及17:00-18:00為彈性上下班時間),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f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5F92E924D8869A3A&sms=CE70A4D80CE13541&s=92DD38ED50961C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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