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為鼓勵影視業者至桃園市拍片取景,特別提供協助影視拍攝與發展服務。此服務旨在促進影視產業發展,並有效利用公共資源。符合資格的國內外影片製作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非營利組織或大專院校,只要拍攝內容與桃園市相關並有助提升城市形象,即可申請。申請者可獲得拍攝資料、聯絡與支援服務,並協助申請使用桃園市政府權管的場景與設施。申請單位需在拍攝前 7 至 30 個工作日,備齊相關文件向桃園市協助影視拍攝與發展中心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影視內容應與桃園市政府權管之場景、所屬機關有關,或借用本府權管之設施、財產,或拍攝警察及消防等公職人員,且有助提升本市形象,或對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片首或片尾應標示「桃園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及「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協助影視拍攝與發展中心」名銜及圖像標誌
・對象(符合任一):中華民國立案之影片製作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相關非營利組織或大專院校;外國影片製作業者檢具核准來臺製作影視證明文件,並由國內合作之製作單位提出申請
・協助影視業者至桃園市拍片、取景:提供拍攝資料、聯絡與支援服務
・協助申請使用桃園市政府權管之場景、設施、財產
・申請: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桃園市協助影視拍攝與發展中心提出申請
・📍330017 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100號4樓
・相同時段與區域僅受理一組拍攝申請,並以已提出申請且完成審查者優先;拍攝過程如須移動、修繕或改裝場地設施,應於施作前 3 個工作日取得場管單位書面同意;拍攝完成後應立即清理場地,並於 3 日內完成場地復原;借用之場地及相關器材損毀時,應於 1 週內完成復原或賠償;申請單位應於拍攝結束後 3 週內,提供協拍場景之劇照及工作照各 10 張;影片發行後 3 個月內,提供 30 ~ 60 秒拍攝花絮或影片片段,或 FHD 規格以上之電子檔供宣傳使用;違反規定者,協拍中心得停止提供日後影視協助,情節重大者永久停止服務
資料來源:https://tyfdc.org.tw/down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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