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是臺灣首部揭弊保護專法,自 2025/07/22 起施行,旨在維護公共利益,鼓勵民眾舉發泛公部門的重大不法行為。本法提供揭弊者多重保障,包含工作保障(禁止不利措施、回復原狀、損害賠償、工資補償金等)、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以及洩密責任與共犯刑責的減免。此外,若因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揭弊者可獲得獎金,其數額不得低於違法者所受罰鍰、罰金或沒收財物總額的 10 %。適用對象為公務員及與泛公部門有契約關係而提供勞務的相對人及其員工,針對刑法瀆職罪章、貪污治罪條例等特定弊案進行揭露。
・對象(須符合):為政務官及各級民意代表以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接受政府機關(構)僱用、定作、委任、派遣、承攬、特約或其他契約關係而提供勞務獲致報酬之相對人及其員工;接受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派任、僱用、定作、委任、派遣、承攬、特約或其他契約關係而提供勞務獲致報酬之相對人及其員工;揭露的弊案屬於刑法瀆職罪章、貪污治罪條例、包庇犯罪(以法律有規定刑事處罰者為限)、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違反政府採購法、法官應付評鑑行為、危害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之行為、或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之行為;具名揭弊;有事實且合理相信所揭露內容為真
・工作保障:禁止不利措施、回復原狀、損害賠償、工資補償金、禁止揭弊條款無效、申請再任公職、揭弊抗辯優先調查、舉證責任倒置
・身分保密:承辦人員對揭弊者身分負有保密義務、揭弊者得要求個資保密及適當隔離
・人身保護:準用證人保護法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責任減免:洩密責任免除、共犯刑責減免
・揭弊獎金:數額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弊所受罰鍰、罰金、沒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財產抵償之總額 10 %
・申請:向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主管、負責人或其指定單位、人員;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政風機構揭弊
・📍114060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51號7樓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置委員 7 人,以法務部部長為主任委員,任期 3 年,協助依本法主張權益、提供法律諮詢扶助、醫療與生活重建協助、揭弊者保護倡議宣導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www.tpk.moj.gov.tw/9539/9571/1632510/1632512/1632522/Lpsimplelist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